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公告的時間是多久
一、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公告的時間是多久?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公告期限是60天,強制執行之前會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書面送達、郵寄送達、轉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適用於聯繫不到被執行人,也沒有被執行人的地址的情形,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 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哪些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需要公告的情況下,60天以後行政單位才能採取強制性措施,但這種情況一般不太可能發生。因為之前行政單位也是直接向當事人下達的行政決定總不,可能連當事人的下落都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就向當事人作出任何的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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