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一、行政決定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説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户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在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時,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履行義務就是命令。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是嚴重的,當事人應該意識到這一點,不要不把精力放在不履行義務上,及時履行義務可以做更多有價值的事情。法律的嚴肅性需要每個人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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