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前應該怎麼辦
一、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前應該怎麼辦?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2、告誡;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內容外,還包括以下特別內容:
1、行政機關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查;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
三、《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執行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載明當事人姓名地址,強制執行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時間和方式,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和途經,行政機關印章和日期,行政強制執行分為一般程序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一般程序為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告誡,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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