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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中移送管轄是指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中移送管轄是指什麼?

行政處罰法中移送管轄是指什麼?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移送管轄是指無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根據刑事優先原則,應首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以罰代刑。這樣,有利於實現刑罰的功能,有效地打擊犯罪。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刑事處罰是對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移送管轄的規定,能夠起到使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協調的作用。對避免“以罰代刑”現象、真正做到“罰當其罪”、更好地保護公民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如果行政機關不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既起不到法律制裁的威懾作用,慫恿了犯罪,也不能有效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反之,如果對僅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施之以刑罰,就會擴大打擊面,同樣不能有效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因此,需要準確地劃分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適用範圍,使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機關依法認定違法行為,並決定是否給予當事人處罰和如何處罰的活動。行政處罰運用得好壞、是否得當,關係着社會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所以説,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具體講,就是:

1、被處罰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否則,行政機關無權處罰;

2、當事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並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後果的行為;

3、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一般有主觀上的過錯;

4、當事人具有行政責任能力;

5、當事人實施的行政違法行為未超過追責時效。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一般都是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如果其經過調查,認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應當移送管轄,將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比如公安機關立案,對於犯罪案件,行政機關無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