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替代的訴訟參與人是證人嗎?
一、不可替代的訴訟參與人是證人嗎?
1、不可替代的訴訟參與人是證人。證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證人的無可替代性。證人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請,必須有經驗事實之人擔任。
(2)證人具有不得拒卻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證言。
(3)無資格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做證人,即使器官有缺陷、年幼的人。
2、瞭解案情的人不能以幾種身份參與訴訟,那麼在訴訟角色的選擇上,應只能以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而不能再以其它身份參與訴訟。即只能擔任證人,不能擔任司法人員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和證人的自身特點所決定的。
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是刑事案件作證認證人?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情的公民,才在滿足一定條件之後,才可以成為案件的證人,而不得隨意聘請他人作證,這也是證人不可替代性的一種表現。證人在作證的時候,需要如實將自己知道的事實告知處理案件的法院、公安機關等。
-
在行政制裁中屬於行政處分的是哪些?
一、在行政制裁中屬於行政處分的是哪些?1、警告、記(大)過以及降級等屬於行政制裁中的行政處分。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
-
道路客運行政許可範圍的申請流程是什麼?
一、道路客運行政許可範圍的申請流程是什麼?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範圍的辦理流程是:申請、審查(核實)、頒發許可證明三個步驟。一般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
-
行政拘留會留有案底麼?
一、行政拘留會留有案底麼?根據兩高三部印發的《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行政拘留不屬於犯罪記...
-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麼行政
一、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麼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被告承擔舉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