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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院多少天答覆是否受理?

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機關侵犯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機關違法的行政行為,並予以行政賠償。但當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法院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那麼,行政訴訟法院多少天答覆其是否受理呢?來看看小編的解答。

行政訴訟法院多少天答覆是否受理?

一、行政訴訟法院多少天答覆是否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製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並且屬於起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就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勝訴、訴訟無理等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以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並通知當事人。

二、法院受案範圍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要行政相對人符合起訴的條件,且其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院受案範圍之內,就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而法院也應當依法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