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第一次不判離的規定存在嗎?
一、離婚訴訟第一次不判離的規定存在嗎?
法律上沒有明確説第一次起訴,就不准許離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也就是説,法院判斷是否應當准許離婚,有一個判斷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只能説,考慮到了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般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傾向於不判離婚。這隻能説是司法實踐有這樣的一個傾向。
另外,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離婚訴訟的主體是什麼?
1、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訴訟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訴訟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訴訟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的相關要求和程序,對於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並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離婚財產、離婚債務進行約定分割的,是可以直接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離婚手續的,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必須通過訴訟來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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