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會判離嗎
一、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會判離嗎
第一次法院判決不離婚,半年後可以再次去法院起訴,如果一方還是堅持不離,法院判離得可能性能佔80%。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項規定説明,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原告在六個且內又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
這項規定還説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後,是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的,此時,法院就會受理並依法進行審理。所以同妻可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之後,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就會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依法判決離婚。
二、再次起訴離婚的期限是多久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離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與一般財產案件不同,不適用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若採用與一般財產案件同樣的規則,則意味着當事人只有一次訴訟離婚的機會。 這是由離婚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同時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後,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再次起訴離婚 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
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説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無論是第幾次起訴離婚,最終要想讓法院判決離婚,那必然就是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當然了,由於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因此夫妻也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經過法院的調解,雙方同意離婚,之後法院會製作調解書,當事人簽收之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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