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不在原審法院起訴嗎,一定判離嗎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不在原審法院起訴嗎 一定判離嗎
一般來説,是在原法院,因為涉及管轄權的問題,不是想在哪裏起訴就在哪裏起訴的。如被告方經常居住地未發生變化,則第二次起訴離婚依然由第一次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方的户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發生了變化,則要到對方的户籍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判離嗎?
很多離婚當事人都會有這樣的一個問題:我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也判決不準離婚,那麼我半年後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是不是就必然判決離婚了?
正確答案:未必。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係。
那麼離婚當事人就會問:離婚怎麼這麼難?我的婚姻難道永遠離不了了嗎?
世界上沒有離不了的婚姻,只要想離婚,離婚僅是遲早的問題,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後就馬上提起第二次離婚,第二次起訴前還應當繼續準備離婚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且不可大意。
三、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一般來説,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原告方並沒有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通常是不會判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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