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污染環境罪歸誰管轄?
一、對於污染環境罪歸誰管轄?
污染環境罪案件屬於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原有規定作出修改,本罪從結果犯演變至行為犯,從過錯責任原則到帶有嚴格責任性質的過錯推定原則,從過失犯到承認存在間接故意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嚴重污染環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對本條做了修訂。並不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只要嚴重污染環境就可成立此罪。
我國法律上是對於污染環境罪的判罰和處理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程度的污染環境罪以及不同標準的環境污染情況所需要的判罰情況都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判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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