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後又再犯怎麼處理不違法?

行政處罰後又再犯怎麼處理不違法

行政處罰後又再犯怎麼處理不違法?

如果公安機關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後,又發現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事不二罰原則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 不得給予兩次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這一規定的含義是:

(1)行為人的一個行為, 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 法規的規定, 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款, 則只能罰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其他處罰行為。

(2)行為人的一個行為, 違反一個法律, 法規規定, 該法律法規同時規定施罰機關可以並處兩種處罰的, 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

(3)違法行為性質嚴重已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 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當然適用。

(4)同一個行為, 需要分別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不屬於一事再罰。

綜上所述,如果判處行政處罰後,嫌疑人又再犯,警方核實後,應該按照相應的刑事處罰予以判決,不得減刑。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犯錯後,應該反思自己的過錯,如果已經查明,所判刑罰應該高於第一次的處罰,並且支付經濟損失和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