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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二審很少推翻一審嗎?

一、行政二審很少推翻一審嗎?

行政二審很少推翻一審嗎?

行政二審很少推翻一審,申訴推翻二審的概率有多大需要根據具體的事實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説確實是存在程序違法或者是內容適用法律違法,那麼可以推翻原來的判決。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

①標題:仲裁申訴書。

②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正文應包括:

①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

②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説明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説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二、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複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藉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委託他人申訴的要有委託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三、申訴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説,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後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情節。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於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説確實是之前的法院在作出判決的過程當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是程序違法,那麼就可以推翻原來的判決,具體應當是根據實際審理的情況來進行確定,當事人對原來的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不滿意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