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可否撤回?
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可否撤回?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可撤回,因為本身對於申請強制執行來説的話,它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一項的權利,所以當時是可以進行撤銷的。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為180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在什麼時候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
對此,《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這裏並沒對履行行政處罰的具體期限作出規定。但這不要緊,因為我們應當理解為法律已經賦予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給予相對人行政處罰時可以設定對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要求,也就是説“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然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對履行期限是有強制性規定的則應當從其規定。
同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這裏法律對罰款部分的履行期限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為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而且,《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説: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部分,自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後,其他決定部分自法律規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機關指定履行期限過後,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行政處罰來説,當事人都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來進行履行,當然也有一些情況之下堅決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在這中間已經當事人表示願意履行,可以撤回這樣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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