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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戲劇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法律1.67W
針對戲劇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針對戲劇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一般而言,戲劇作品需要創作者、表演者和輔助人員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需要他們對作品的完成做出各自的貢獻,最終才能形成一個整體的作品。從作品創作過程看,戲劇作品與電影作品頗為相似。電影作品凝聚了編劇、導演、攝影、詞曲作者、剪接等人的創造性勞動,同時也離不開演員、演奏者等表演者以及輔助人員的勞動,從某種意義上説甚至是最為複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首先應當歸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歸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