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一、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機關應該立即釋放嫌疑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説明理由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説明理由。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複議的,應當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五日以內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認為需要複核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機關應該立即釋放嫌疑人,而如果對需要繼續偵查的則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補充偵查是以兩次為限,如果仍然沒有充分證據的,那麼就不能再繼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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