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民事糾紛是什麼?
一、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民事糾紛是什麼?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民事糾紛是所有的民事糾紛,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是否可申請行政複議
(一)行政複議
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出行政賠償等。
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行政訴訟
1、確認違法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
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在不同領域方面的糾紛是有不同的處理的方式的,比如説民事方面有糾紛的話,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專利的訴訟也指的是民事訴訟,如果説是行政方面的一些行為的話,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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