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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在死刑裏面有一種特殊的制度,也就是人們熟知的死緩,其實也就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也就給了罪犯一定的機會,只要自己好好把握那最終可能就不會被執行死刑。那究竟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一、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可否執行死刑:

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三、死刑複核後什麼時候執行

首先,死刑複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後,才能開始複核程序。送案卷有專人專車送達和機要送達兩種。送達後,最高法院一般在兩個月內能夠完成複核,並公佈複核裁定。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如裁定核准後,一般裁定書會規定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在7日內執行;如果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則規定緩期二年執行。如果不核准,則發回原高院再審。 死刑有槍決和藥物注射兩種形式。有地方法院執行方式決定。如果是藥物注射,最高法院對地方法院按每名犯人提供240元的經濟補貼,以補貼注射執行成本。 死刑犯人不會在最高法院網站的被執行人查詢中找到。能夠查詢的案件是民事案件,且當事人在判決後沒有自動履行判決義務。現在一般在執行死刑前會通知家屬見最後一面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如果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那麼都可以判處死緩,而這對罪犯來講也是也是很有利的。但死緩不代表就一定死不了,這還要看具體在死緩期間的表現才行,要是有故意犯罪的話,則可以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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