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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後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嗎?

一、法院裁定後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嗎?

法院裁定後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嗎?

不可以,法院裁決是終局性的,但是可以上訴再審。行政複議的期限一般在60日之內;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它不僅涉及行政機關能否正確地行使其權力,而且還關係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複議申請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自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計算。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複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繫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5、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為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三、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情形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於案件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需要在時間之內進行申請,這樣才能得到相關部門人員的人認可,所以,在申請複議的時候就要多瞭解一下,在這期間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