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可以延長的時間是多少天?
一、行政複議可以延長的時間是多少天
行政複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有效嗎
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將會不予受理。
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超過該期限申請複議機關將會不予受理,從而喪失包括複議和訴訟等尋求救濟的途徑,因為行政訴訟提起的時間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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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多久後才可以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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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投標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內容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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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應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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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必要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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