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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可以行政複議

一、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可以行政複議

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可以行政複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處罰決定60天內申請複議。具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中有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期限計算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由上可見,行政處罰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的具體計算時間取決於當事人接受到行政處罰的方式跟時間,其中分為當場接收、郵寄簽收、公告接收等等不同的方式,因此方式不同也會導致時間上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