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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什麼時候算起?

一、電力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什麼時候算起?

電力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什麼時候算起?

(一) 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 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有哪些?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因此如果是想要因為電力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那麼這個時間通常是在60天之內。但是他的起算時間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是當場作出的,那麼就從當場作出的那一天算起,如果適用法律文書送達的形式,那麼就是從他簽收的那一天開始算起,如果是用公告的形式,那麼就是公告的期限屆滿那一天開始算起的60天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