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的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一、對行政複議的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對行政複議的申請有時間限制的。我國實行一級複議制度,即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的中止情形都有哪些?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複議申請被受理後,該具體行政行為暫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有待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
(2)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申請人的起訴權受到抑制
即申請人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就是對於前面的行政規定有所不服,要求法院進行再次進行審理,一般需要到更高一級的法院去要求進行復議,複議的結果需要根據案件本身,以及法官對於該案件的相關判斷來決定。如果對於複議不服還可以進行進一步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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