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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申請行政複議公司是第三人麼?

公司不是第三人,對行政複議中的第三人進行規定,是一種補救的方式或途徑,同時,也是國家為及時、公正維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但是,在對行政複議中的第三人進行規定,是一種補救的方式或途徑,同時,也是國家為及時、公正維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人申請行政複議公司是第三人麼?

(1)、從第三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係角度進行區分,可以分為作為行政主體的第三人與作為行政相對方的第三人。實踐中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而申請人只針對其中部分行政主體提出複議申請,此時原則上應將所有行政主體均列為被申請人。此時,如申請人拒絕追加的,訴訟中的做法是將應追加的被告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還是在複議中是否也應該追加為第三人。

無論是從複議制度救濟性質還是監督性質出發,都應追加為複議程序當事人,當然為了尊重申請人對利益衝突方當事人的追究權利,只定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請人,身份的區別並不影響複議制度發揮其作用;作為行政主體相對方的第三人則不具有行政主體身份,作為行政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其合法權益受到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現實當中這一類第三人最為常見。

(2)、從行政複議請求角度進行區分,可以分為有獨立獨立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是指第三人的複議請求並非依附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而是排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複議請求的獨立的複議請求。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競爭性許可案件、公平競爭權案件。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對第三人劃分、分類、認定上存在較為模糊之處,所以,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和誤區,筆者試着從第三人的分類、確定標準以及具體範圍三個方面,淺述了行政複議第三人的相關問題。

標籤:法人 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