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書有什麼用
檢察院不起訴書用處:
(一)有利於保障人權
不起訴有利於保障人權。
在提起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通過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審查,對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無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地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防止過去那種久偵不決、久押不放,把案件“掛起來”的做法,從而及早的解除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因此,不起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體現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宗旨。
(二)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不起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無法追究,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時,及時地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程序,不讓案件再進入審判階段,這樣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從而減少訴訟成本,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體現訴訟經濟原則。
(三)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大案要案
不起訴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大案要案。
近些年來犯罪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為突出。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對那些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果斷的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花大力氣辦好大案要案。
(四)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權的制約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可見,公安機關若對檢察機關所作的不起訴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要求複議和提請複核兩種途徑來制約不起訴的決定。其中複核是複議的必經步驟,公安機關只有在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得到維持原決定後,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當然,公安機關也可以放棄複核的權利。《刑事訴訟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處分正是體現了公檢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當這個案件審查結束後,檢察院認為依法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或者經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的,就會下發這個不起訴書給當事人,它的用處是很大的,是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程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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