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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嗎

一、變更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嗎

變更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嗎

不能變更申請人,但是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在複議機關受理案件前,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復議請求,也可以撤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要寫些什麼內容

1、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電話等。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

2、複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衞生許可決定等。

3、寫明申請複議的目的、要求。

4、事實與理由是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應寫明三方面的內容:①事實,②證據,③理由。

5、複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複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6、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時限,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第二日起計算,申請時限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終止之日。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一旦確定需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一定要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提出,在行政複議沒有作出決定之前,不能變更申請人,但是可以變更復議請求或者是撤銷申請等,這個需要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來看,當然在申請之前也需要按相關的規定準備好對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