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行政複議保證金如何規定?
公民如果違反法規,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等,行政機關可以針對違法行為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對其進行警示和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非常多,其中最為大家熟知的是行政拘留。但是如果對行政拘留處罰不服可以申請暫緩執行,這時需要繳納保證金。那麼行政拘留行政複議保證金如何規定的呢?
一、行政拘留、行政複議保證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而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2、暫緩執行只限於行政拘留處罰,並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對於行政拘留與罰款並處韻情形,暫緩執行只適用於行政拘留,罰款仍須按規定執行。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3、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這裏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被處罰人不會發生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情形。公安機關需要根據被處罰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一貫表現等各方面情況綜合考慮,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不得暫緩執行。
4、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保證措施有兩種,即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只需要選擇其中的一種。公安機關不得要求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
綜上所述,暫緩行政拘留的執行需要交納保證金,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拘留行政複議保證金按每天二百進行收取。具體保證金金額的計算主要由具體拘留天數決定。此外,保證措施除了交納保證金之外,也可以提供擔保人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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