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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生產行政處罰通知書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在生產的過程當中如果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生產一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物品的話,統一都屬於違規生產的。結合違規生產的具體狀況,就很有可能被相應的行政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的,而且有的時候行政處罰不是直接下達決定書的,行政處罰有的時候要先通知當事人。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就是違規生產行政處罰通知書的規定是什麼?

違規生產行政處罰通知書的規定是什麼

一、違規生產行政處罰通知書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一些內容有異議,是可以拒籤並向上申請重新處理。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先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依據管理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二、行政處罰告知書期限的意義和依據

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之間的間隔期限一般是要間隔三天以上,是提出聽證的期限。

依據是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三、相關手續

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

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義務:行政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而且行政處罰通知書並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就是告知當事人行政機關即將要作出這種處罰決定,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不簽字,並且可以要求組織聽證會,行政處罰通知書一般都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天前就會送到當事人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