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所做出的任何一項決定,都需要告知相關的人員,這是民主的體現。比如説在我們國家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需要事先告知行政相對人。那麼很多人都想要知道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期限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行政處罰告知書期限的意義和依據
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之間的間隔期限一般是要間隔三天以上,是提出聽證的期限。
依據是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二、行政處罰告知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一些內容有異議,是可以拒籤並向上申請重新處理。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先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依據管理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三、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一般來説行政處罰告知的話期限是三天前,這個時間段是為了給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同時,行政相對人如果想要聽證的話,需要再被告知之後的三天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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