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送達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這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日即視為送達。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限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三、行政處罰催告時間是多久
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要送達當事人,自送達日期算起,當事人應在15日內繳納罰款;15日滿後還沒有繳納罰款的,在當事人沒有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執法機關要進行履行行政決定的催告,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通知書送達後,在當事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10內仍不繳納罰款的,這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作出決定的這個時間必須在催告通知書送達10日後和不超過三個月內,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後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強制執行的申請。
其次是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後才能實施,法院在受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受理與不予受理的決定後,法院受理後要審查是否進行強制執行的裁定,時間為7日內作出。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後,當事人在接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可以對行政處罰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行政機關將會直接通知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判決書,如果當事人未按行政處罰判決書執行,行政機關將會通知當事人並催告,行政機關有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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