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行政處罰標準江蘇是怎樣的?
一、賭博行政處罰標準江蘇是怎樣的?
賭博行政處罰標準江蘇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明確“賭資較大”的具體標準,因此,多地出台地方標準,並以此作為執法依據。
以個人賭資200元為起點,個人賭資難以區分的,以平均賭資計算;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賭資過大的設立參考依據是什麼?
有四點可以作為設置標準的參考依據:看行為主體,如果是五代以內的血親,可以認定為娛樂;看時間,如果是在下班或者節假日打麻將,應視為娛樂;看金額,應徵求民 意後應作出合理的規定;看參與人員的工作性質,在職人員曠工打麻將視為賭博,無業人員以此為生視為賭博,離退休人員可適當放寬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
目前在我們國家如果存在着賭博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那麼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如果説達到情節嚴重的狀況之下,還有可能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賭博罪。否則的話就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嚴相關的行政處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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