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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行政處罰河南標準是怎樣的

賭博行政處罰河南標準是怎樣的

一、賭博行政處罰河南標準是怎樣的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於賭博行為,屬於行政案件的進行拘留、罰款。構成刑事案件的,根據案情可處有期徒刑、可處拘役、管制。具體由法官裁定。

二、怎樣認定賭博罪

1、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

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

值得注意的是,“聚眾賭博”有特定的含義,並非所有的“聚眾”賭博都屬於此類。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有: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賭博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温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説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打牌也是休閒娛樂的一種,如果當成掙錢的行業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發現有人進行賭博,可以進行舉報,舉報是有獎金的,並且也是為國家做一點好事。只要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一般都是以教育為主懲罰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