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有明顯過錯時如何處理?
是人都會犯錯,有些人是無意中犯的錯,有些人則是故意犯的錯,做為司法人員是絕對不允許犯錯的,這對受處罰人的以後是有很大關係的,比如行政處罰人員在判定案件時出現明顯的錯誤,那麼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對負責該案件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審核處理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有過錯,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但在具體過錯責任認定中,應該是從錯案的性質出發,結合整個案件的辦理過程,追究問題到底出在哪個環節。過錯環節的不同,比較容易認定誰該承擔什麼責任。直接負責案件的主管人員可以認定會是該單位的分管副職,也可以認定為是業務科室長;而直接責任人,一般的是行政案件的經辦人員,或者是造成錯案的最直接的科室長或具體工作人員。
什麼情況下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應當被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併產生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政機關實施下列行政執法行為時,因工作人員有過錯,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
(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規定履行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等監督職責的;
(二)實施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接到的申請後,不按照規定履行許可、給付等職責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申訴、控告、檢舉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實認定不實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行使行政處罰的人員是國家法律的傳承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進行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仔細認真,絕對不能馬虎犯錯誤,否則是對受理人的不尊重,對法律和自身本職工作的不尊重,對受理人的以後生活有着很大的影響,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如果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負責該案件審理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律行政處分。希望行政人員可以在審理案件時仔細認真,嚴禁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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