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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處罰要如何處理?

一、不服行政處罰要如何處理?

不服行政處罰要如何處理?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二、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

(一)、複議申請

申請人自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服行政處罰對於當事人是可以選擇利用複議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前提一定要確保在時效之內向執法機關申請,如果超過了時效,那麼此處罰的決定就會維持原樣,不會再做任何的改變,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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