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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罰沒的物品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

行政處罰中罰沒的物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