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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延期繳款最長多長時間?

一、 行政處罰延期繳款最長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延期繳款最長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延期繳款最長時間未在法律上明確,一般的行政處罰罰款只有最後繳納期,無特殊情況或經過批准不存在暫緩、延期的説法。在允許暫緩和延期的情況,也要看是哪個部門進行的處罰,哪個部門決定的暫緩和延期,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本身的性質等等,因此,這個問題無法一概而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書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二、《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對於行政處罰中被處罰款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對行政處罰的相關事項有異議的,當事人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否則是需要在15日內交納罰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