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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行政處罰滯納金

行政處罰罰款滯納金處理方式如下: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收取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機關收取滯納金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

怎麼處理行政處罰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