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滯納金行政訴訟是行政處罰嗎
一、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的內容,滯納金是執行罰的一種。執行罰是指行政機關對法定的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法定義務,通過罰款的手段促使其履行義務,執行罰的目的是迫使其履行法定的義務。
行政處罰和執行罰的最主要區別是,前者是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而且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反覆使用。後者是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促使處罰人履行處罰內容而採用的,可以連續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二、所謂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相對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為,税務行政處罰權限是税收法律責任的延伸,如果對税務行政處罰權限不予規定,則不利於税務機關依法行政,容易造成亂管亂罰,責任不清,也不利於保證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涉及的由税務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包括以下幾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以及吊銷税務行政許可證。但加收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執行罰。其區別在於:
(1)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懲戒,使其不再重犯,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促使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迅速履行義務。
(2)法律性質不同。引起執行罰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執行罰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警戒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未納税,滯納一天須交付一天的滯納金。一旦繳納税款,滯納金的累計就立即停止,以此來防止其不履行繳納義務,而行政處罰以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前提,它使違法者承擔的法律後果比執行罰範圍更廣、程度更嚴重。
(3)構成要件不同。行政處罰要求行為具有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不具有故意和過失的行為造成的行政違法,不被處罰或減輕處罰。而執行罰不要求主觀上的過錯,只要行為人在客觀行為上沒有依法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就可以實施執行罰,以提醒、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
三、根據我國《税收徵管法》的規定,我國現行税收滯納金不應是行政處罰,而是納税人遲延履行納税義務的損害賠償,是對納税人佔用國家税款的一種補償。第一,從税法法理來看,税收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之債,納税人作為債務人,如果遲延履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除繳納税款外還要給予國家債權人相應的損失補償,税收滯納金就是補償方式。因此,税收滯納金不同於罰款,它是一種民事性責任,不具懲罰性。而罰款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是對納税人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具有懲戒作用,與税收滯納金的性質、作用根本不同。
滯納金其實也是一種處罰,是對於一些不及時繳納税費的人的處罰,但是這個滯納金是屬於這個執行處罰而不是這個行政處罰,所以説在這個時候就需要提前瞭解清楚這兩者的概念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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