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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滯納金怎麼計算

行政處罰罰款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行政機關收取滯納金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的滯納金怎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