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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時效是兩年。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行政獎勵是什麼?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與其他行政行為相比,行政獎勵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獎勵的實施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

2、行政獎勵的目的在於表彰和鼓勵先進,鞭策和推動後進,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3、行政獎勵的對象十分廣泛;

4、行政獎勵的內容是給予獎勵者某些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

5、行政獎勵的性質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受獎勵者以獎勵性權利的一種無強制執行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獎勵,就是行政獎勵。行政獎勵的目的是為了表彰和鼓勵先進行為。行政獎勵的對象十分廣泛,獎勵的內容也不統一,可以是某些物質獎勵,也可以是精神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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