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處罰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很多人對行政法規和刑事法規的區別不太理解,違反行政法規主要是會受到行政處罰,但還是並不會構成刑事犯罪,要構成犯罪必須是違法行為,並且要具有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治安行政處罰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治安行政處罰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二、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號規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説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綜上所述,治安管理處罰的做出程序和機關主要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的法規當中,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以一定的懲罰,不僅可以起到教育的的作用,同時還可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秩序,能夠更好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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