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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移交法院程序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移交法院程序有什麼?

行政處罰移交法院程序有什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遵照下列程序:

1.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後,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3.移送案件時,應隨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

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什麼?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

4、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

6、行政拘留: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移交法院之後有五個步驟,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主要適用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