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議有什麼規定?
政府擁有很大的權力來管制和規範社會所有人的行為,在這些權力之中包括了政府對違法公民的處罰權,但處罰畢竟是對公民不利的事情,所以有的時候也需要政府對處罰的決定在經過討論並作出慎重的考慮。那麼,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議有什麼規定?
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議有什麼規定
《衞生處罰程序》
第一條 為規範衞生行政處罰程序,保證衞生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處罰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衞生部《衞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是指經衞生監督執法人員調查終結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由集體討論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超過1000元的;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超過5000元或者沒收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超過5萬元的;
(三)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
(五)認為情節複雜或其他需集體討論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條 參加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的人員有:主管局長、相關科室人員及監督所領導、相關科室人員。
討論前由監督所承辦科室應2天內將案卷材料交到局相關科室,由局承辦科室2天內提交集體討論,討論結果一經做出,案卷材料1天內返回衞生監督所承辦科室,由原案件承辦人員繼續履行職責。對於依法應移交的案件按程序做好案件移送文書的填寫。
第五條 集體討論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辦人員彙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違法事實、依據、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等有關內容;
(二)集體討論發表意見;
(三)會議主持人組織到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
(四)參加會議的人員在合議紀錄上籤署姓名。
《重大衞生行政處罰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
為規範衞生行政處罰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1、集體討論制度是指經衞生行政執法人員調查終結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由主管局長召集有關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制度。凡在衞生行政執法過程中,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適用本制度。
2、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2.1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超過2萬元罰款;
2.2處以責令停產停業;
2.3處以吊銷衞生許可證或執業許可證;
2.4上級掛牌督辦的或影響較大的案件;
2.5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
2.6主管局長認為情節複雜或其他應集體討論的行政處罰案件。
3、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以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會議的形式舉行。參加會議的人員應有:局長、主管局長、衞生監督與疾病預防控制科負責人、市衞生監督所所長或主管所長及案件承辦人員。疑難案件的處理,可邀請有關律師、專家共同討論。衞生監督與疾病預防控制科負責集體討論會議記錄,並形成討論紀要列入案卷內容。
4、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執法科室、市衞生監督所應當在調查終結後3日內,將案卷交衞生監督與疾病預防控制科,由衞生監督與疾病預防控制科具體組織集體討論。集體討論決定一經作出,3日內將案卷退回執法科室或市衞生監督所,由原案件承辦人員繼續履行處罰程序。
5、集體討論會議程序:
5.1由案件承辦人員彙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的理由、法律依據和擬處罰意見等有關內容;
5.2承辦該案的執法科室、衞生監督所負責人發表意見;
5.3進行集體討論;
5.4會議主持人組織具有衞生行政執法權的參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案件承辦人員不參加表決);
5.5表決人員閲看討論記錄並簽署姓名。
6、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的表決,在法律框架內堅持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政府針對公民出現較為嚴重的情節作出處罰決定時必須經過嚴密的集體討論審議通過才能算是合法合理的,否則就由單個負責人決定的事項就極有可能出現主觀性過強而侵犯被處罰人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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