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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和債權轉讓保理就是債權轉讓

法律1.61W
保理和債權轉讓保理就是債權轉讓
行使保理債務人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後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並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