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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處罰通知書是警告書嗎

一、法院的處罰通知書是警告書嗎

法院的處罰通知書是警告書嗎

法院的處罰通知書不是警告書。《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二、對違紀員工處罰時應注意的事項

1、處理人性化

要給予違紀員工尤其是一般違紀的員工申辯解釋的權利和渠道,鼓勵和幫助員工改正錯誤。一是讓員工擁有自我辯解的權利,在平等平和的對話中,即使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也能減少對立和對簿公堂的概率;二是給予員工自我救贖的機會,充分利用員工晉升和加薪的心理,提供一個限期改正的方案,並對其行為表現進行跟進了解和各種提示。

2、要證據完備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企業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等對員工有重大影響的處理決定,保全和收集證據至為重要。證據的收集要及時,應當第一時間蒐集固定證據。照片、錄音、錄像、記錄證言、當事人的事件説明或者檢討書等等,這些都應當在員工違紀行為發生後第一時間蒐集固定。 證據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證明員工違紀行為的證據主要有:

(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説明等等;

(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明;

(4)有關物證;

(5)有關書證及視聽資料;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司法實踐中,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材料往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樂於採納的最有力的證據。

警告書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警示的作用,其還有機會進行改正。然而處罰通知書已經審理判刑,其將接受法律的宣判,對個人的檔案會留下污點,對於以後的生活以及工作會造成影響。那麼如何的區分兩者之間的關係,那麼就需要我們諮詢律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