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書後還有告知書嗎?
一、逮捕通知書後還有告知書嗎?
沒有告知書了;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應這樣處理
建議家屬聘請律師進行辯護,提供法律幫助。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委託律師參與辯護。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如果案件進入到審判階段,律師可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檢察院、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事實的認定、對證據的質證以及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等存在違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辯護。
三、收到逮捕通知書是不是就一定判刑了嗎?
一般而言檢察院批捕,是已經掌握了初步證據的。但是,最終是否定罪,是需要法院來作出判決的。因此,不能説檢察院一旦批捕就一定會判刑,只能説實踐中檢察院批捕後法院最終定罪的比例很高,刑期長短要看具體案件情況,建議委託律師介入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具體情況。
《刑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綜合上面所説的,逮捕通知書一般是通知家屬的文件,只要寄了通知書執法人員就不會以其它的形式來進行告知了,逮捕通知書就是讓家屬有一個知情的權利,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犯罪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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