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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林業行政處罰權利告知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林業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內容是怎麼樣的?

第六條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三)擬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

(四)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提出聽證的期限和組織聽證的機關。

第七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作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自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之日起三日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附卷。

第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聽證規定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聽證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一至三人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應當指定本部門的一名工作人員作為書記員,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聽證準備

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聽證規定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聽證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

第一條為了規範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況自覺守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2-3]

對於林業的毀壞行為,如果沒有很嚴重的,應當是行政法管理的範疇,如果毀壞程度非常嚴重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刑法中有規定的罪名,毀壞林木罪,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