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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後多久發決定書?

我國行政處罰程序中,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都會先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事實和處罰種類及依據,告知管理相對人依法應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然後才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那麼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後多久發決定書?小編在下文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請您繼續閲讀。

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後多久發決定書?

一、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後多久發決定書

“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的送達時間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時間是“宣告後當場”或“7日內”。

二、送達的方式

1、由於“處罰告知書”只是“擬處罰”的告知,對當事人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送達要求不是很嚴格,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但應當記入筆錄,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採取書面形式的,條文表述為“可以…可以…還可以…”,即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任意選擇三種方式:一是可以直接送達,二是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三是可以郵寄送達。該三種方法沒有先後順序,可以自行選擇最妥當的方式。以上述口頭或書面形式無法送達的,則需“公告”送達。

2、“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用口頭方式送達。而且其他送達方式有先後順序:首先應當直接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才可以委託送達或者掛號郵寄送達(注意:與“處罰告知書”的郵寄送達不同),以上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才可以公告送達。這三種送達方式不能由執法人員自由選擇,必須遵循上述順序。目前要特別防止公告送達的濫用,不能以節約成本為由,直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否則就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給行政機關自身埋下隱患。 28號令第67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送達,可以選擇公告媒體,一是全國性報紙,二是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三是工商機關公告欄,並可以同時在工商機關網站上公告。顯然,單獨在網站上公告是不允許的,因為對某些羣眾來説,網絡不是其能夠獲得社會資訊的可行方式。至於工商機關公告欄的公告方式,筆者認為應非常慎重,顯然工商機關的地理位置、公告欄的顯眼程度、公眾的閲讀習慣等,決定了當事人對公告的注意程度,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發現公告欄而不瞭解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在之後可能發生的行政訴訟中,法院系統認可此種公告方式的概率很低。

三、送達的法律意義

1、“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一旦送達,就意味着開始計算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期限。28號令第52條規定“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行使申述、申辯權,也未作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原58號令規定的是“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3日內”。“3個工作日”與“3日”是不同概念,具體執法辦案中一定要注意給足三個工作日,即需要剔除雙休日、法定假日。

2、“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行政處罰決定就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應該在期限內完成為其設定的義務,送達意味着期間開始計算。

由此可知,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時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而行政處罰告知書發後多久發決定書有兩種時間,一種是宣告後當場或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後七日內。送達方式則有直接送達、委託當事人所在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和郵寄送達這三種方式。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行政處罰決定就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在期限內完成規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