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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所屬地的行政管轄

1、一般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怎樣確定所屬地的行政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