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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的確定行政

法律3.12W
管轄法院的確定行政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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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政複議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麼確定的

行政複議的管轄是指各行政複議機關在受理行政複議案件上的具體分工和權限,也就是行政相對人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由哪一個行政複議機關來進行復議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複議的管轄分配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或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派出機關管轄。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原機關管轄。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
6、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管轄。
7、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