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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學生砸壞路燈符合行政處罰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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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地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不是一項程序法上的原則。它來自《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的一項重要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秉承《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依據《行政處罰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將這一實體法上適用的原則規定其中,以便於在規範執法程序過程中全面實施《行政處罰法》。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反映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處罰制度、行政處罰措施的深刻內涵。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表明,行政處罰不以單純的行政處罰為最終目標,不論是財產方面的處罰,還是其他方面的處罰。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立案的程序

立案是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第一個步驟,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對於未成年來説即使自己觸犯了有關的行政條例,但是對於問題的解決肯定會存在一定的約束,因此對於自己案件需要求助於有關的專業人員,所以過程雖然較為麻煩,但是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一定要做好積極的踐行,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